指导案例
-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乐山中院:无法证明工资收入,参照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获支持
- 武平法院: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
- 焦作中院:工程违法分包,发包单位仍承担工伤责任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璧山县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 佛山中院:矽肺患者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 仲裁劳动关系不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
- 合肥中院:提前去单位食堂就餐然后上班的,属于“上班途中”
- 重庆中院:个人承包雇工受伤,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 “事实不清”能否作为中止工伤认定的理由?
- 假身份证投社保,认定工伤可否享工伤待遇?
- 重庆市:不能提供工资数额的,参照职工平均工资
- 烟台市:超退休年龄农民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以虚假身份入职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责任自担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办理后可索赔
- 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 企业被注销原职工应如何起诉
- 对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 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