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杨俊卿 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这,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那么,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找不到法律规定的对应之情形,因为该职工的受伤情形既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也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成为工伤认定法规的空白点。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作工伤认定的情形。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职工伤亡情形要么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可认定为工伤;要么虽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不认定为工伤。不过,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伤亡情形多种多样,《工伤保险条例》所列未能穷尽职工伤亡的各种情形。
对上述这个案例来说,如何认定工伤,适用哪条法律.就有三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职工的伤亡事故不符合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不论其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都应认定为非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下班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工伤。理由:其_从立法本意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结合本案来讲,张某是在上下班途中摔倒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自行摔伤显然是“遭受事故伤害”,故认定张某下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其二,从合理、公平的角度来讲,虽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可以认定张某下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但是导致出现了合法却不合理的尴尬局面,同时也显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定为工伤或认定为非工伤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适用,如果职工的伤亡事故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肯定性规定,也不符合认定为非工伤的排除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妨作出驳回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处理决定为宜。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