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
泰海人社〔2011〕88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 〔2011〕251号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先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市(区)可根据市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助标准。省属驻泰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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