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明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2012年7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2]25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2012年8月15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东昌政办发[2012]67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5元。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起,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将现行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7.5元。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昌府区财政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泰州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