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
泰海人社〔2011〕87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2011〕250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泰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三、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省属驻泰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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