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人社办发〔2012〕3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宜宾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宜府发〔2012〕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由单位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向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以上单位退休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缴费基数及费率按照《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宜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经费渠道列入部门预算,并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
四、工伤待遇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统一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其参保、缴费、待遇申报计发、业务经办、基金调剂等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按规定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范围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在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时,作相应扣减,扣减金额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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