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2)
青人社厅发〔2012〕10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机关及有关单位:
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599号)中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调整的精神,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其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地区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3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二、我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二 十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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