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2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75号)、金华市政府《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1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全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时间
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在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申报参保,从2012年12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
如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三、缴费费率和基数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计费基数参照医疗保险口径。
四、有关规定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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