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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