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辅助器具配置费申报: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原件;②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③辅助器具配置费原始发票,粘贴于粘贴单上。
2、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报: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②工伤职工伤残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③老工伤职工核定伤残津贴的需提供工资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
3、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或者其他死亡证明(留存),以及其他的必要材料。
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①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②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③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④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子女不需提供);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⑥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①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②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凭证。
6、交通、食宿费的申报:①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②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票据;③工伤职工住宿费的原始票据。以上票据粘贴于粘贴单上。
7、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①联网结算住院费的参保职工,提供出院小结(盖医院病案室章);②未联网结算住院费的参保职工,随垫付的住院费用一同申报即可。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①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②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粘贴于粘贴单上。
9、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及相关资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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