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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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工伤职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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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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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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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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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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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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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分中心随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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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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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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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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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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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2-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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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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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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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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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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