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连续抢救死亡不可逆,应视同工伤
作者: 来源:浙江天平 发布时间:2025-02-12 10:27:00 浏览量:
陈某某等4人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案
——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连续抢救死亡不可逆应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辛某2018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于当日中午12时34分到卫生院就诊,验血指标异常后转至县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当日19时转往省级医院住院治疗,4月27日约10时脑外科医生告知家属辛某出现“脑死亡”症状,陈某某等家属仍坚持继续抢救。同年4月28日约中午11时出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辛某的死亡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县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尊重对抢救生命的善意合理行为,对《工伤保险条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作出符合立法目的与精神的解释。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连续抢救出现脑死亡等不可逆情形,家属选择继续抢救致医学证明载明的死亡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仍在合理期间的,可视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本案件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实质化解,协调型解决行政争议“浙江模式”的生动实践。秉承解决好“当事人一件事”理念,经人民法院建议后,行政机关勇于担当,自行撤销原行为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上诉及再审申请。不仅圆满解决了争议,充分发挥司法扬善功能,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明确了裁判导向,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法治力量。
(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征、朱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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