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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2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7 16:44:00 浏览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确认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应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四、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由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由委派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七、仲裁委员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告知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具备办理线上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线上方式受理和办理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八、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内容相一致。

九、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处理。

十一、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十二、仲裁委员会办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十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的归档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仲裁审查确认须知

3.仲裁审查确认受理通知书

4.仲裁审查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5.仲裁审查不予确认通知书

6.调解书格式样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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