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县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新人社〔201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应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本县实际,调整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1、2011年清新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按高于保障线30%计算,清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的275元调整为325元。经核定应按规定补助标准50%发给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38元调整为163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的415元调整为488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的360元调整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的360元调整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清新县人社局 清新县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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