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阴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澄人社〔20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
二、参保人员及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不再从个人帐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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