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6〕1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2003年3月27日原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
三、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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