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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7 14:24:00 浏览量:

通人社工〔2015〕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第103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8%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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