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7 14:24:00 浏览量:
通人社工〔2015〕13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第103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8%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iyedanwei/7938.html
上一篇: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