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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11:31:00 浏览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和两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以及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已经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继续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信息,进一步摸清底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协调教育、卫生、民政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参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改进、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为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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