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转发浙江省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人社发[2013]206号
转发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 ( 市 ) 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杭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杭州市市属用人单位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分局(垂直管理或派出机关) ,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杭州市市属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所属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
五、自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职工补缴本通知下发前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上进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上一篇: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