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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回家途中出车祸,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9-04 09:17: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对而言,对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较容易认定,而对劳动者第一天报到上班、劳动合同期满日离职下班途中等特殊时间点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往往持否定意见。


【案例】

2023年7月31日,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天下午,她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于17时骑自行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刘女士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公司竟然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其已经不再是公司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女士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点评】

刘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其可以认定工伤。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刘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公司的职工身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完离职手续,于当日的24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在24小时内,劳动者仍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刘女士的情况与之相吻合。

另一方面,刘女士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职工,在离职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公司存在错误认识,拒绝为刘女士申报工伤,刘女士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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