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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上班途中出车祸,构成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9-04 08:57: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对而言,对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较容易认定,而对劳动者第一天报到上班、劳动合同期满日离职下班途中等特殊时间点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往往持否定意见。

 

【案例】

2023年8月18日,小杨收到公司载明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之后,他按照公司指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上班,并且带了午餐。不料,他在去公司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他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说他报到还没有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那么,小杨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呢?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用人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用人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所谓的“用工之日”,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小杨发出录用通知书,小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体检,表明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小杨按照公司指定时间前去报到,表明公司已事实上取得了对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就公司的主张而言,纵然小杨本人尚未到达公司,但其目的是去公司报到上班,其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小杨首先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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