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7.宿管员(全天在岗)外出买菜遇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许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商务职业学院宿管员。2018年3月8日13时55分,许某某返回学院途中,在学院大门附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许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
2018年6月19日,蒋某某(许某某配偶)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学院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学院反馈称,许某某是宿管员,其配偶蒋某某是学院保洁员,平时夫妻均住在学院提供的宿舍里,事发时,许某某既不是上下班路上,也不是上下班时间,系私自外出,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蒋某某提供的迎新工作证、新生公寓入住通知单、死亡证明、家庭住址证明、未参保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并对某商务职业学院院长助理席某某、保卫处处长程某某、总务处科长何某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许某某系学院聘用的员工,由学院安排在学生公寓10号楼担任宿舍管理员,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在规定时间内开关公寓楼大门,平时许某某就住在10号公寓楼岗亭内,三餐自行解决。2018年3月8日13时55分,许某某外出买菜后返回学院途中,在学院大门附近路上被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确定事发经过后,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许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学院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暂未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评析】
此案中,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并未提供三餐,学院允许宿管员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问题,因此许某某外出买菜回岗亭做饭,是为了满足其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是其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且许某某常年都是买菜在岗亭做饭解决三餐问题,学院知晓并允许此行为,故许某某买菜回学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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