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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结束年假(未获准),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作者:何咏絮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17:03:00 浏览量: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8.提前结束年假(未获准),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前台主管。2017年4月28日,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繁华大道与玉泉路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腰部软组织损伤,肺损伤,头部浅表损伤,李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2018年3月21日,李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酒店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酒店反馈称,李某某事故当天属于年休假期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人事劳动局依据李某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出院小结、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以及同事笃某的书面证明、前厅经理闻某的通话记录,了解到:李某某在酒店销售部担任前台总机主管,2017年4月24日—28日,李某某请了年休假,4月27日晚,李某某微信上向前厅经理闻某销假,表示希望结束年假,次日去单位上班,闻某表示知晓,但未表示是否同意。4月28日早晨,李某某从家中到酒店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确定事发经过后,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李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酒店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并在复议阶段提交了笃某、闻某的证人证言,此二人现否认同意李某某销假回单位上班,故市人社局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评析】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2017年4月28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上班途中。因李某某是在年休假期间自主要求提前结束假期回单位上班,但酒店认为事故当天李某某的同事张某已经打卡上班,且前台总机主管的岗位只需要一人值班即可,故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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