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摔伤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永州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7-04-26 10:48:00 浏览量: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电子科技公司职工。2015年5月,张某早上上班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鼻梁骨折。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走访该电子科技公司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认为张某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某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所有的办公区域,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本案中,该办公楼大厅和电梯应认定为张某所在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的。本案中,张某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的目的就是为了到达楼上的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应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上班途中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摔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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