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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值班时间擅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1 21:04:00 浏览量: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2月8日,张某因私事未经单位允许擅自离开门卫值班岗位骑自行车外出,在返回单位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张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但张某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外出导致事故死亡的情形,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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