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网5月26日讯:工厂装卸工阿强,在上班时与货车司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推搡,造成阿强头部受伤。阿强申请工伤鉴定,但未被人社部门通过,于是他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输了官司。二审期间,经泉州中院调解,阿强与厂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也于近日准予撤诉。
vvvv经办法官称,阿强的受伤,是缘于他与人推搡扭打,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本案若认定为工伤,等于鼓励、支持或肯定职工采用违法或极端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利于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案情回顾】上班时与人起争执 工人被推倒受伤
阿强原是福建某工厂的装卸工。2011年8月7日晚上7时许,因货物装车的问题,阿强在公司与货车司机阿福、阿刚发生口角,三人在平板车车厢上相互拉扯起来。其间,阿强将阿刚从车厢上推下车,阿福看不下去,便一把将阿强从车厢上推下,导致阿强摔伤,头部重型颅脑损伤。
同年12月20日,阿强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于去年3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阿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随后,阿强一纸诉状,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去年底,丰泽法院一审作出裁定,认为阿强不构成工伤,未支持他的起诉申请。本案二审期间,经泉州中院协调,阿强与厂方就伤害事故赔偿,也达成了和解协议。近日,本案经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释法】和工作无因果关系 扭打受伤不算工伤
经办法官说,本案的焦点在于“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应该符合三方面要求: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使用合法手段;排除私怨私仇。
本案中,阿强虽因装车的方式问题,与阿福、阿刚发生争执,可以算作工作原因,但双方从发生口角进而扭扯推搡,阿强先将阿刚推下车,是造成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阿强受伤是由他的推打引起的,性质属于斗殴,这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认为阿强的行为,切断了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最终伤害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和劳动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若认定为工伤,等于鼓励、支持或肯定职工采用违法或极端方式,解决正常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利于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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