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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必须正确理解“无责任补偿”原则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3-05-23 07:26: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依据“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无论是否有过错,发生事故伤害或换职业病的,都应当享受工伤的补偿。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无论是否正当、是否有过失,被暴力伤害也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由于人社局未能正确理解这一精神,发生了如下一则案例。

    乘客正下车,公交车司机周师傅提前关了车门,结果车门夹伤了乘客的左脚。事后,周师傅没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开车走了,受伤乘客的儿子随后追击公交车,将周师傅打成轻微伤。

  受伤后,周师傅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认为周师傅系个人恩怨引发伤害,与履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周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一审认定周师傅为工伤

  司机被乘客儿子打伤

  周师傅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去年5月1日,他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万州区王牌路骨科医院车站时,打开车门下客。然而,在乘客还没有下完的情况下,周师傅提前关闭了车门,准备行车。

  “哎哟!”这时,一名正准备下车的中年女子突然叫了一声:她的左脚因为车门挤压受伤了。当时,周师傅没有立即停车实施救治,而是开车离开了现场。

  据了解,受伤的女子姓刘,她的儿子冯某得知周师傅开车“逃离”后非常生气,随即赶到了另一个公交车站,等周师傅的车一停,冲上车去将其打伤。经鉴定,周师傅损伤为轻微伤。

  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定

  事后,周师傅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万州人社局认为,事情的“导火线”是周师傅驾驶的公交车车门夹伤了乘客刘女士腿后,开车离去,没有对刘女士及时救治。于是,刘女士的儿子冯某才跑过去打伤他。周师傅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年9月,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了“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这一结果,周师傅表示不服,随后将万州区人社局作为被告、客运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认为“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为什么当时没对刘女士进行救治?周师傅诉称:“因为当天人多车多,我误认为刘女士没有受伤,所以才开车离开了。”

  人社局:与履行工作无关

  “我被打伤是因我工作疏忽所致”,庭审中,周师傅称,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的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辩称,周师傅受伤是因其未履行救治受伤乘客刘女士的法定职责,从而引起刘女士儿子的不满将其打伤,虽然周师傅受伤时是在驾驶室,但这属于个人恩怨引起的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客运公司则称,公交车是挂靠该公司经营,周师傅并不是他们聘请的驾驶员,与该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周师傅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伤害,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院: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周师傅与客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周师傅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及客运准驾证,证明周师傅与客运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周师傅驾驶公交车的职责是安全驾驶车辆,并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有可能是正确履行,也有可能错误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夹伤乘客,应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乘客之子冯某赶到公交车站,在车上将周师傅打伤的诱因是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导致其母亲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引起,而非个人恩怨,而且,打时周师傅正驾驶车辆,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周师傅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万州区人社局对周师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定万州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表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并非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同时,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周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之所以错误认定,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无责任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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