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记载内容应否影响认定工伤?
作者:杨东风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5-18 07:32:00 浏览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这包括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不久前,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张某某病历记载家人发现患者意识丧失等相关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而作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某妻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职工,2011年11月24日上午8点30分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25日,张某某经多措施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张某某妻子随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某所在单位同事出具证言证实张某某的发病症状、地点等情况。
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内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从病历记载看,张某某心脏停止跳动长达半个小时之久,经采取多项抢救措施仍无生命体征。被告以病历记载主诉病史,认定张某某在家中发病缺乏旁证支持,依据不足,并与其调取的证实张某某是由单位同事发现病发并送往医院就医的证言内容不一致;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因此卧龙区法院日前做出撤销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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