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中,对于在上下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因时间、地点等具体条件不同,其工伤认定结果各异,问题的关键是要把握法律规定的实质,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吴某是某日用化工厂职工,单位属于三班倒工作制,因吴某离家相对较近,所以未申请倒班宿舍,一般下班后骑两轮摩托车直接回家。2016年一日,吴某于当夜12时下夜班,因下雨,没有直接回家,在工友的宿舍借住,次日早8:00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重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与轿车驾驶人员负同等责任。事后吴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做出吴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认同属于工伤,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出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问题焦点是下班没有及时回家,在较长时间后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问题。用人单位方认为下班后8个小时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上下班途中”既是一个区域的限制、又是一个时间限制,将距下班后8个小时后的行为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吴某方认为,因雨天道路湿滑、夜黑行车不便的客观原因,借住工友宿舍,等雨停天亮再回家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应当把握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本案情形属于“合理”的范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案例评析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要领会法律条文的实质。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路况、不同管理等不同条件下,导致的结果也就不同。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倒班休息用的宿舍,就是考虑到了三班倒工作制的特殊性,员工深夜下班回家出行不方便不安全,准许或者说支持员工休息后再下班回家,因此职工休息后再回家的时间,应视为用人单位默认的下班合理时间。
吴某下班8小时后才回家,正是因为下班时为深夜12点,外面又下雨,雨天道路湿滑、夜黑行车不便的客观原因,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休息,直到早上8点回家,应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吴某出事的地点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目的是从单位回家,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家里的下班途中。
处理这类案件,不能无原则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外延和内涵,但也不能机械教条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一个固定时间、固定的地域。吴某没能按通常认为的下班时间回家,但其具体情况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
作者:王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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