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热,最怕因为中暑导致身体不适,如若在高温天下班回家后因中暑陷入重度昏迷,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徐某是湖州某电机公司的一名员工,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十分炎热,工作中的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回家卧床休息,未料这一躺就陷入昏迷。徐某送医救治后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
2018年,徐某经德清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后被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工伤伤残。
然而在赔偿事项上,徐某与湖州某电机公司未能达成一致。
徐某一方认为徐某下班回到家后即因重度中暑昏迷,期间并未做过其他事情,也未有过既往病史,可证明徐某中暑与其从事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且徐某已被医院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得到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及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
湖州某机电公司对徐某的职业病认定存有异议,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后发生重度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2020年1月,徐某来到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起诉了该公司,要求赔偿。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此时徐某的起诉对该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但双方又各执一词,谁也不愿退让,关系紧张。
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公司协调沟通、述明利弊,告知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病发并非必须发生在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中,且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徐某诉求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该公司尽快与对方达成和解,有利于稳定全体职工信心,全力经营发展。
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徐某联系,让其当务之急是把病治好,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结合自身及公司实际情况,尽量协商解决纠纷。
最终通过多番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湖州某电机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并协助徐某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徐某虽是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与其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关,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了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配合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用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若发生相关纠纷,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的,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本案中湖州某电机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遂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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