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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异地探亲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1 21:43:00 浏览量:

要点提示:

职工异地探亲返回单位宿舍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以是否以上班为目的、是否是合理的上班途中以及是否是由“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返回“工作地”等因素综合分析,充分考量《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与本意,才能判断并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案件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何为“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引发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判断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缺一不可,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一)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交通状况、天气情况、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的上下班时间范畴。在理解时间因素时,要正确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按照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本案赖永辉提前一天从信宜市出发回云浮,实则是在为第二天的上班做准备,而并非限制在直接的上下班路程中,如仍以“上下班途中”论,未免将上班途中的时间跨度设置得过宽,不符合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而且,在宽泛的时间范围内,劳动者事故发生的概率亦会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亦会变大,这也不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路线因素。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全面准确,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因不同的劳动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劳动者选择的路线符合行使便捷、费用较低、安全性好等一项标准,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劳动者的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也可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但认定“合理方向”的标准应予以限制。如本案中,赖永辉从130多公里之外的信宜市回到云浮市镇安镇上班,虽为第二天上班之所必经,但其直接方向并非上班,而是回到镇安镇的单位宿舍,其要在单位宿舍住宿一晚,11月18日上午再正式上班,虽然赖永辉的宿舍也是在工作单位的大院内,但毕竟这不同于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即赖永辉回到单位宿舍阻断了其从信宜市到工作岗位上班之间的上下班关系。如果依据这样的间接联系而认定赖永辉为工伤,则必将导致对于上述方向选择的标准无限扩大。从立法技术上看,对直接关系比较容易框定和限制,但对于纷繁复杂的间接关系却不容易框定,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扩大解释也应以直接联系为宜。


(三)目的因素。即职工选择的路线是以上下班或者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工作为直接目的,当然这之中包括了对劳动者行使目的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能认定其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该条例并未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路线作详细规定,但其中包含了上下班行为的明确目的性,该目的性的确认,是适用上述规定的关键。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赖永辉当日外出行为明显具有上班行为的明确目的,不符合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条件。


综上所述,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缺一不可。本案赖永辉的工作地点是云浮市云安县镇安专职消防队,居住地点是云浮市云安县镇安镇派出所的宿舍,赖永辉于2015年11月16日下午至18日上午8:30分休假期间返回信宜市探亲,在休假即将结束的前一天早上返回云浮,准备第二天上班,不符合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故该返程路线并非其上班的合理路线,该时间也非其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本案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上下班途中”作了扩大解释,但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类似的判决在实践中争议确实比较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确实存在。我们应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利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出发,结合的时间、路线、目的等因素,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下班途中”,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从客观实际讲,赖永辉从信宜市其母亲和小儿子居住地出发,其基本目标首先是返回云浮市工作单位居住的宿舍然后第二天才是去上班,这是客观过程也是最基本现实体现,如果依据这样的间接联系而认定赖永辉为工伤,则必将导致对于上下班路线方向选择的标准无限扩大,将此段返回路程也称是在上下班途中,既不符合客观也不符合该法规条文要义内涵,同时亦不符合该法规规定的事故伤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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