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进行治疗,48小时之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清空 来源:邢台市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07 11:18: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陈某系第三人处职工,其于2017年12月23日到单位上班,周期为4天。12月25日5点43分陈某从单位宿舍自行驾车外出,于7点17分左右到广宗县医院抢救。当日8点45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2018年1月23日,第三人向开发区人社局提出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第三人补正材料后,开发区人社局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至被告。被告邢台市人社局经审核后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5400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陈某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5400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同类型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形下,法院应当认定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证据。工伤类案件证据形式大多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因此在两个同等效力且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面前,法院应当认定有利于职工的一方。职工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力量相对弱小,因此在查明事实时,用人单位与职工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形下,应当以有利于职工的证据予以认定,因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工作岗位上发病,而后其驾车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在48小时之内治疗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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