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工作党都知道入职后办理社会保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工伤保险。因为工作受伤的话,申报工伤保险可以减轻很大一笔医疗费用。那么工伤是如何认定的呢?如果是替同事顶班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小明在某工厂上班,他工友因为想带放暑假的孩子去旅游,又担心因此请假的话领导会不高兴。于是叫小明偷偷帮他顶班,小明碍于情面,加上工厂之前也有先例,就答应了。但没想到小明在生产操作时被掉落的零件砸伤,造成脚面多处骨折。因为公司一直未帮小明办理工伤,但保险医疗费用较高,所以小明想让公司垫付,但谁知公司以小明未经批准私自顶班为由,不能算工伤,所以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法律关于工伤是如何规定的,工伤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最重要的三个要件:
( 1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小明是在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生产时间内受伤的,具备时间条件。同时受伤地点是在工厂的生产车间,是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场所。小明是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正常操作时被零件掉落而砸伤,受伤与工作有关。虽然小明未经批准而顶班,这种善意行为也是为了但公司利益,同时之前有过顶班先例而未被明令禁止即说明公司是默许这种行为的。小明的受伤符合工伤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公司没有给小明办理工伤保险,是否要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也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明的伤既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就应该去申报工伤。但因为单位没有为小明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小明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
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末参加,在此期间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任何员工入职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去办理工伤保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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