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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影响工伤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6 12:3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领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李某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


否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肯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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