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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湖南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3-05-24 14:58:00 浏览量:

案情

张某在某公司传达室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因工作需要决定留用他,征求本人意见,他亦同意。一天,张某骑车下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张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到单位拒绝,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认为,张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他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在其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下班途中被轿车撞倒,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提出张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抗辩亦无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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