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案例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7日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2019年11月20日其在工地作业时受伤,2019年12月24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赵某为工伤。2020年7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达到伤残十级。后赵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建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项目结束为止,现项目已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应为2020年1月10日,公司无需再支付赵某后续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赵某于2019年11月20日受伤已认定为工伤,至2020年7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因此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终止,于法无据。双方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强制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出于妥善解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保障需要,解决用人单位规避照顾工伤职工的情形,法律法规限制了用人单位部分权利,向工伤职工提供了倾斜性保护。用人单位如遇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工伤申报,足额足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不得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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