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 来源:北京二中院 发布时间:2023-05-04 09:00:00 浏览量:

2023.4.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案例三: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某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某雇佣张某到项目工地从事焊接工作。后张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构成工伤及伤残六级。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现张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典型意义:本案系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导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所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劳动者系由上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个人招录,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295.html
上一篇: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主张双赔
下一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