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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学校宿舍内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本站小编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01 11:18:00 浏览量:

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本次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经过对各单位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2627篇参评案例进行了认真评审以后,最终,共评选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7篇,其中一等奖案例12篇,二等奖案例98篇,三等奖案例163篇,优秀奖案例204篇。涉及到劳动、工伤的案例共计29件,其中一等奖1件,二等奖2件,三等奖14件,优秀奖12件。(扩展阅读:2020年度劳动、工伤类获奖案例名单(29个


工伤法律人小编现挑选其中一篇涉及到工伤认定的优秀奖案例——郑德清、黄射花诉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根据法院判决书进行了编辑,与朋友们共享。


基本事实

郑某生前为某学校六年级班主任,该学校是寄宿制学校,日常作息时间是:早上6点30起床,6点50分早操,7点早自习。教师周一签到,周五下午12点半后可以打卡离校。班主任需要管理寄宿生在校的生活、学习、安全等事务,如果教师离校,需要向校长或值班行政领导请假。


2019年3月20日下午,郑某的母亲黄某开车将之前请病假在家休息的郑某从家中送到学校,晚上母女同住在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内;21日早上8时左右,郑某母亲发现郑某晕倒在学校周转宿舍内的厕所里,便到宿舍外呼喊求助,女生宿舍宿管老师等人将郑某抬到床上,并联系医生,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


2019年4月4日,郑某所属学校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县人社局认为郑某被发现发病时的地点在学校为其提供的宿舍厕所内,抢救无效死亡地点在宿舍床上;学校是寄宿制学校,学校为老师职工提供有办公室,宿舍是学校为老师提供的主要用于生活、休息的场所。现有证据证明郑某当天早上起床至突发疾病死亡期间均在其宿舍内,无法证明其发病前已到达日常工作岗位或进入工作状态,因此,其宿舍不能延伸视同为工作岗位。郑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郑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学校是寄宿制学校的性质,班主任老师负有24小时对学生的管理义务。据此,学校为老师安排的周转宿舍是老师工作和休息一体的场所;该案中,有证据能够证明郑某在2019年3月20日写有课时计划,县人社局尚未查清郑某在死亡前是否在工作,就以其当天早上起床至突发疾病死亡期间均在宿舍内,不在工作岗位和进入工作状态,未予认定工伤,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充足证据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县人社局在没有查清学校性质、工作时间及该学校班主任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等基本事实的情形下,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明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县人社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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