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8 10:51:00 浏览量: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市人社局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此次调资将惠及2753名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年增加基金支出202.7万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第10年为工伤职工提高上述三项待遇。
根据我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10元、105元、100元,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250元、2120元、2000元、1880元的,分别以上述金额作为最低保障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分别调整到1760元、1460元、1215元。同时,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030元的,调整到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到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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