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黄山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黄山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1-10 17:24:00 浏览量: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黄山市再次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标准。该类津贴基本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一是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分别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资290元、280元、270元、260元;二是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配偶在原抚恤金基础上增资120元、其他供养亲属增资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截至2017年底,全市享受工伤待遇2446人次,工伤基金支付3380.82万元。此次符合提标条件的伤残一级至四级职工55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83人,全年发放待遇139.68万元,调标后预计每年增发39.6万元,增长率达28.4%。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8096.html
上一篇:本溪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下一篇: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出现工伤如何维权?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