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与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产生分歧——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撤销其决定,人社局则再次作出决定,依然不予认定工伤。“没想到赢了官司,还是这样的结果”, 当事职工家属无奈地表示。
又见因“超48小时不算工伤”规定而引发的官司纠纷。众所周知,现行《工伤保险条例》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在上述官司中,南平市人社局之所以坚持“不认定工伤”,甚至在法院已撤销其决定的情况下,依然固执己见“不予认定工伤”,关键正在于:人社局坚持认为当事女职工的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这个工伤认定的时间界限。如据报道,虽然当事女职工在发病20多个小时后,即被医生“作出脑死亡的诊断判断”,但由于家属“不肯放弃,之后的三天,蒋玉玲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着血压与心跳”,而南平市人社局正是以“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抢救时限”为由,坚持“不予认定工伤”。
尽管,人社局固执地以“心肺死亡时间”为依据“不予认定工伤”,确实是导致上述纠纷的直接原因,但追根溯源,真正催生引发此类工伤认定官司的源头,显然还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超48小时不算工伤”这一规定。而无论是从人文伦理,还是医学科学的角度,这一“超48小时不算工伤”规定,实际上都是明显缺乏合理性,甚至显得十分荒谬的。这正像法院判决指出的,“不论从人文关怀角度,还是医学学术角度,将蒋玉玲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
很明显,无论对于职工家属,还是医务人员来说,“超48小时不算工伤”都难免会导致严重的伦理问题,客观上无形催生“不鼓励家属、医生积极抢救工伤职工”的消极效果,不仅严重悖谬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基本社会家庭伦理,也明显违反“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这诚如此前《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2016)》曾指出的,“48小时”界限,“给了工伤职工家属一个残酷的选题,即或者坚持治疗,失去工伤待遇,或者放弃治疗,保有工伤待遇。而无论如何选择,对工亡职工家属都是一种伤害”。而另一方面,从医学科学角度,以简单机械的“48小时”界限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事实上同样也是明显缺乏科学依据的。这正像有医务人员表示的,“脑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对于这类病人以48小时作为一个其病情程度的判断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事实上,正是由于“超48小时不算工伤”规定严重缺乏合理性,近年来,类似的工伤认定纠纷事件,才一直持续不断,频繁见诸媒体。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很明显,要彻底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纠纷、为其定纷止争,关键还在于,应尽快修改“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规定,为工伤认定制定一个更具科学性、更契合社会伦理,更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标准依据。其实,从基本的字面意义上看,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只应该是“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与“抢救时间”的多少、长短,根本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也就是说,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无论抢救时间多少,都理应认定工伤;反之,如果“与工作无关”,那么即使“抢救时间未超48小时”,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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