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乘地铁上被马蜂蛰了算工伤吗?8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引发争议的事情。原本是一位法院干警在朋友圈的“趣闻”分享,他在前往单位的地铁上,被马蜂叮咬,随后他的法官同事们,开始“较真”起来,围绕“是否算工伤”以及“地铁是否该负责”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记者了解到,在该干警的朋友圈下,有人认为干警是在上班的地铁上被马蜂蛰,应当属于工伤,且地铁方应该予以赔偿。也有人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干警的情况并不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内。
对于上述的问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法官作出了相关解释。首先,对于通勤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由于当事人是公务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而我们这位干警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如果是一名普通劳动者遇到此种状况,又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
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对于上班路上受到马蜂蛰的情况而言,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那地铁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表示,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就具体事件而言,“马蜂意外飞进地铁造成伤害”与“马蜂在地铁站建窝造成伤害”的性质以及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不相同的。
首先,地铁属于半封闭式的公共场所,地铁营运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乘客的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对于类似发生在火车、动车上的伤害事件或意外,运营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当意外发生时,地铁运营方有没有进到其安全保障的义务,是评判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关键。
因此,如果马蜂蜇人是意外事件,地铁营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地铁里出现他人将马蜂带入地铁,甚至有马蜂窝的情况,说明地铁营运对站内的安全并未尽到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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