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行政机关仅以从业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7月11日《人民法院报》)
在评说这起工伤纠纷之前,我们需要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一下:原告王某的母亲文某生于1966年,自2018年在某餐厅上班。文某乘坐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餐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文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工伤认定”是不是可以有“超出年龄”的限制。当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从保障劳动者“安享晚年”的角度说的,“到了60岁”是需要安享晚年了。但是,该安享晚年的时候,这位老人并没有安享晚年而是“继续打工”。他的“继续工作”是事实,他“因公死亡”是事实,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那么,事实十分清楚:“继续打工”的老人是有“工伤保险”的,他也确实是“因公死亡”的。为何在索要“工伤保险”的时候会有“超过年龄”的说法!人家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的时候,你们为何“还能笑纳”!收取“工伤保险”的时候没有因为“超过年龄”拒绝,在理赔的时候就不能以“超过年龄”为理由拒绝。
还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关注的。其实“超过年龄”的老人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岗位是社会所倡导的,这是在倡导退休老人继续服务社会,而且也是老龄时代的一个方向。延迟退休政策的呼之欲出就是最好的证明。事实上,目前有很多“60岁以上的老人”依然在不少岗位上发挥余热。小区的保安岗位,学校的门卫岗位,宾馆饭店的清洁工岗位,城市的保洁岗位,绿化岗位上,都有很多“60岁以上的老人”。不少单位也会返聘“退了休的老人”,这些老人从年龄上来说,都属于“超过了劳动的年龄”。
如果这些“超过年龄的老人”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岂不就成为了劳动保障的忧伤了!因此,老龄时代,我们不能让“工伤保险”歧视“继续工作的老人”。值得欣慰的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判决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不能让“超龄不认定工伤”成劳动保障的忧伤。法院的纠偏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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