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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疫情期间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判决:重作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1-07-14 08:06:00 浏览量:

2021年7月12日,妹妹柴媛死亡一年后,黑龙江女子柴芳终于收到了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事发是在2020年6月18日。

警方当时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事发当日11时24分,嫌疑人靳某某逃窜时进入柴媛屋内,采取勒颈方式致其死亡,随后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

柴芳认为,妹妹是在工作期间遇害,应认定为工伤。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嫌疑人进入柴媛屋内的几分钟前,她才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部门微信群中。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则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认定工伤。

最终法院判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柴芳告诉新京报记者,看到法院判决后她很激动。“这一年来家人的努力没有白费。我们坚持到现在不是为了要钱,只是想给我妹妹讨一个说法。”


事件回顾:黑龙江一女子居家办公期间遇害

2020年6月18日,34岁的柴媛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死亡。柴媛的姐姐柴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妹妹是哈尔滨市人,她于2013年7月硕士毕业,此后在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今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由于工作原因且尚未婚嫁,柴媛独自租住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小镇小区。

柴芳称,2020年6月,受疫情影响,按照单位要求,妹妹一直居家办公。6月18日7时许,妹妹和家人视频聊天时提及,小区附近刚发生过刑事案件,“我们提醒她注意安全,她说没事,自己会锁门待在屋子里哪也不去。”

当天正是周四,柴芳上午一直在家工作且和同事有联系。

根据柴芳出示的柴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事发当日11时21分,柴媛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微信群中。当日15时32分和21时14分,同事曾两次联系柴媛,均未获回复,同事也曾多次电话联系柴媛,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随后柴媛同事选择报警。

柴芳说,民警于当日23时许赶到柴媛家门口,撬门后发现柴媛已经遇害。

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6月18日11时24分,作案后的嫌疑人靳某某逃窜至龙凤区龙凤小镇小区,进入柴媛所在的屋内,将受害人柴媛控制,采取勒颈方式致其窒息死亡,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


省市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柴芳认为,妹妹是在工作期间遇害,应认定为工伤。“我妹妹遇害当天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显示她在工作,即便是失联后,还有人在和她沟通工作的问题。”

2020年7月,柴芳及家人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大庆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柴芳称,当时大庆市人社局承认柴媛遇害是在工作时间,“但他们又说我妹妹不是工作原因遇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2020年9月2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柴芳及家属遂又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黑龙江省人社厅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属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维持大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

因不服上述决定,柴芳及家属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柴芳的辩护律师徐旭东提供的大庆市人社局及黑龙江省人社厅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两被告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认定工伤。

2021年7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法院认为,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大庆市人社局仅考虑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撤销了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柴芳说,目前她还不知道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否会提起上诉,“如果他们上诉的话,我们也会继续申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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