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详解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作者:沈斌倜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26 08:48:00 浏览量: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法律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必须先行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的时效就成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一旦因为各种原因错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就面临权利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的困境。
那么,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是多久?又有哪些特殊情况呢?
时效通常是一年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该条款规定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该时效可中止或中断,即符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时,即便过了一年时间仍可以申请仲裁。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时效范围内及时行使权利,申请劳动仲裁。
特殊情况另计算
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27条第4款作出了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解雇纠纷的时效
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中断中止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断或者中止。
其中,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而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可能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 (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 “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 (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撤诉的时效计算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 (实践中,一些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之前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案例:仲裁超时效被驳
黄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工厂工作。 2006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B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A公司。
2009年4月A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 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2009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对该款项A公司要求案外人B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B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期间黄某未向A公司索要该补偿金, A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
2011年4月黄某以A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
原告于2011年4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5127.html
上一篇:用人单位与停工留薪期内无过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下一篇: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主张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