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1年6月,王某在工作时不慎被一根没有固定牢固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其右眼,经治疗无望后王某右眼球被摘除并安装义眼。王某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2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王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五级。2012年7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万元,但以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要求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权人受到了法律上应有的惩罚,感到自己所受的伤害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故精神损害赔偿又称为“抚慰金”。作为人身伤害的一种,工伤无疑会给受伤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创伤,尤其是工伤造成职工身体器官的缺损而无法恢复的时候,更是会给受伤职工带来无与伦比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巨大折磨。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使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受伤害职工除了享受到相关的工伤医疗及伤残待遇之外,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于职工因工伤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进行赔偿,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精神赔偿。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就是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性质应当被确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其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故王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进行裁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伤残补助金虽确为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民法通则》(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号)和《侵权责任法》(2009年)等。虽然,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3] 20号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予以确定”,而法释[2001]7号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排斥,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释[2003] 20号法条逻辑上讲,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法释[2003] 20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法释[2001)7号予以确定,而法释(2001]7号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但法释(2003] 20号第十七条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法释[2003] 2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此外,法释(2003] 20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皮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更是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二,从立法意图来看,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成为历史,法官只能在“现在”的环境中去解释那些在“过去“的语境中制定的法律。有鉴于此,解释法律不能只从文本出发,还必须联系立法当时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否则就无法发现那些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真正含义。能用来证明立法真正的、原初的意图的所有材料,我们都应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1 2月29日就公布法释(2003] 20号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讲话还强调残疾赔偿虽然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但也综合了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这意味着,残疾赔偿金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伤残者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显然属于财产性损失。
其三,从其饱法律规范看,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01 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赔付项目。其后,在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
第二,本案用人单位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是工作时被一根没有固定牢固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其右眼引致的工伤,显然是用人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具有明显过错。王某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获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项目待遇的相关请求后,虽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一定道理,但王某就其精神损害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来裁决是否予以支持。实践中,-些地方已经开始注意到了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并以纪要等形式下发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照执行。如广杂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工伤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工伤赔偿能否适用民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是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虽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等),作为有过错的侵权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当然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行灼所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有侵权人的存在,有侵权人才能确定赔偿对象,而侵权行为的成立一般又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职工工伤虽然致精神受到损害,但在没有第三人侵权或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由于没有求偿对象而客观上是无法主张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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