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在要求认定工伤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对那些认定工伤超期的劳动者,为寻求赔偿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呢?
作为人民的法院,首先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起诉的工伤赔偿案件进行受理。受理后,法院对劳动者的“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能认定劳动者的“工伤”符合工伤条件的,又是及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耽搁工伤认定的,法院可判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当然,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而不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从这个角度上,体现了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性。然而,实践中很少有用人单位为工伤受害者申请工伤,处于弱势的工伤受害者有时没有用人单位的协助是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反,如果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劳动者的伤情符合工伤条件,但由于劳动者自身不积极行使权利而造成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自己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工伤也只能按照人身损害“享受”赔偿了。但此时人身损害赔偿并不是无期限的,而是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年内,一旦超过一年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此可见,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或工伤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致的工伤认定超时效,一旦作为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其处理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均是劳动者遭遇工伤的赔偿方式,相对而言,工伤赔偿要远比人身损害赔偿来的实惠。无论是从赔偿标准还是从赔偿金额上看,工伤赔偿均高于人身损害赔偿。可见,工伤赔偿才是劳动者遭受工伤理应选择的最佳保护方式,也是最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
作为受害人的劳动者,在不幸遭遇工伤的同时,应积极申请认定工伤维权,以免超时效,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本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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