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为解决“老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西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这不仅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也损害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老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范围]
不包括两类人员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工伤”人员,是指我区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公、因战负伤后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
根据规定,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已经一次性清偿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老工伤”人员之列。
[内容]
工伤待遇涉及三项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待遇包括1至10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中,1至10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1至4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我区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规定,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据了解,符合要求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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