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劳动关系 > 正文
互联网公司与外卖小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5 11:58:00 浏览量:

编者按:

2018年12月3日,苏州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发布了2018年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个案件类型涉及新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给付、事业单位人员解聘、竞业限制、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工作年限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影响、指导意义等多个方面均具有较高的典型性、指导性和代表性的。

这些案例中,有不少新型劳动关系纠纷。如:某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齐某看到广告后,应聘上岗,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天,齐某在送餐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该公司认为自身只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和齐某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蔡燕芳认为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性,她说,“(现在许多企业)用工模式和传统的用工模式的形式是不大一样的,外卖行业当中到底要不要认劳动关系,这个案子是比较新的,当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来判断,你这个劳动者是怎么受控用人单位的,你看有指令的模式,还有他要进行培训,工作服要统一,这些种种的点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双方应该存在劳动关系,它具有劳动关系最典型的特征:管理和被管理。”

最终法院认定齐某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蔡燕芳呼吁用工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她说,“双方要提醒的还是要规范的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要提醒用人单位一方,作为一个新兴的业态,我们是要提倡和保护,但是你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忘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最基本的作为企业的一个责任  ,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劳动保障。”

 

案例:

互联网公司与外卖小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某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百度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得到工作岗位,使用百度外卖软件送餐,电动自行车、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员工培训均由该公司提供。后齐某在外卖派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齐某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互联网公司认为其承接苏州地区的百度外卖业务后,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业务都转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部,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某服务部的《服务协议》以及齐某与某服务部签订的《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经鉴定,《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从事百度外卖送餐工作,而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苏州地区百度外卖服务,故齐某的工作内容与公司的业务相吻合。齐某与公司均属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公司主张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不予采信。且一般劳动者从事外卖服务系基于对外卖行业模式的初步认识,《服务协议》系公司与某服务部的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外部第三人。综上,结合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发放工具、提供员工培训等情节,认定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互联网经济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自由的创新服务体验同时,也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涉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纯劳务”业务都转包给了第三方,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立足劳动关系具有的从属性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了该类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监督和管理行为,衡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受控性”程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保证网络经济活力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基于结构的不平等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法院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为保证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享受互联网经济模式带来的红利之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劳动保障。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guanxi/8721.html
上一篇:社保缴费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下一篇: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