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认劳动关系(干某某诉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伤待遇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接了合肥市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干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在该工程项目部从事瓦工工作。同年3月26日,干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2011年7月4日和2011年9月6日,干某某分别经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此后,干某某申请仲裁并得到支持。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以该公司已将劳务工作分包给合肥某劳务公司为由,请求确认其与干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某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且受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述事实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故判决由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干某某58579元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转分包现象,而相关的建筑施工单位又多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后,总包、分包及转包单位往往互相推诿,导致如何认定工伤赔偿主体成为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中,干某某在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也确认了干某某受伤时用人单位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故干某某向该分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充分依据。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主张干某某是与分包单位合肥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通过对分包协议的真实性及第三方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不能免除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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